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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0-08-31 15:38:43
1.為防止因化學清洗不當而危及鍋爐安全運行,保證鍋爐化學清洗安全可*,根據《鍋爐水處理監督管理規則》,制訂本規則。
2.本規則適用于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鍋爐(以下簡稱鍋爐)的化學清洗。不適用于原子能鍋爐的清洗。
3.從事鍋爐化學清洗的單位必須按《鍋爐水處理監督管理規則》的規定,取得省級以上(含省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的資格認可,才能承擔相應級別的鍋爐化學清洗。對鍋爐實施堿煮的單位不需要進行資格認可。
4.清洗單位須按《鍋爐水處理監督管理規則》的要求,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操作化驗人員、清洗設備及化驗分析儀器,健全質保體系,完善并認真執行各項管理制度。鍋爐化學清洗時應做到資料齊全、現場記錄清楚完整、數據真實準確并應妥善保存。
5.清洗單位在鍋爐化學清洗前,應制訂清洗方案并持清洗方案、清洗資格證和清洗人員證書等有關資料到鍋爐登記所在地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6.清洗結束時,清洗單位和鍋爐使用單位及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或其授權的鍋爐檢驗單位應對清洗質量進行檢查驗收。
7.各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監督本規則的執行。